教学工作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教学工作 > 正文 教学工作

关于2022~2023学年第二学期补(重、缓)考 考试安排及查询的通知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3-03-30浏览次数:

关于 2022~2023 学年第二学期补(重、缓)考 考试安排及查询的通知

各学院、各位同学:

2022~2023学年第二学期补(重、缓)考考试即将开始,教务处考务中心已在网上公布本次考试安排相关信息,学生可通过考试安排表查询考试时间、地点。若补(重、缓)考在报名时间内已报名确认但查不到考试安排,请学生于3月31日(第6周周五中午12:00)前到教务处考务中心反映,过期将不再受理。现将考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1.考试安排查询链接http://210.44.169.109/cjcx/kaochang.aspx,请考生根据考试安排,按时参加考试。若查询到的考试安排无考试时间,只显示老师联系方式,请在4月3日前尽快与老师联系,确定考试时间与考试地点;若该网址无法登入,考生可从附件 1 查询考试安排。

2.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,且照片处必须清晰)参加考试,证件丢失者请提前到所在学院开具考试证明,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。考生务必准确记录自己的应考时间和地点,以防误考。
3.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,按座号对号入座。

4.英语考试,请考生自备调频耳机、2B铅笔。因补(重、缓)考考试期间,正是上课时间,为避免影响上课,听力不外放。

5.实验、实训类课程如果查询到的是老师的联系方式,请提前和公布的老师联系,确定考试时间和地点,按时参加考试。

6.体育类外堂考试课程、计算机类上机考试课程如果查询到两门课程同时考试,监考教师会安排考生考完一门之后,再 考另外一门,请考生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。

7.如考试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,考生务必提前向任课老师请假。

8.无论任何原因不参加考试者,以旷考计。

9.根据《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》,严格考试管理,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将按规定(附件 2 和附件 3)严肃处理。

附件:

1.2022-2023-2 学期补(重、缓)考考试安排表

2.考试纪律

3.违纪、作弊的认定及处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  教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 2023年3月29日

附件 2:

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校教字[2021]35号

第七章 考试纪律

第二十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 场,服从监考人员的座次安排;将学生证放在桌面,无证者不 准参加考试。迟到 30 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,按旷考处 理。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。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 许擅自离开考场,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。考生交卷后应 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高声交谈。

第二十一条考生的试题、答卷、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 发放,考试结束时收回,一律不准带出考场。严禁考生自带纸 张。考生在规定时间提前答完试卷,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 卷后方可离开;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,考生应立即停 止答卷,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,方可离场。

第二十二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 书和参考书以外,所有书籍、讲义、笔记、手机、电子辞典、 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,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 位置。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。

第二十三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,应认真、诚实地 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。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,违反 考场纪律或作弊者,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直至开除 学籍。

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 试,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(因病 须持有校医院证明),填写《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(查)缓考申 请表》,经辅导员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、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。 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。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 试,以旷考论处。

附件 3:

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校教字[2021]35号

第八章 违纪、作弊的认定及处理

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: 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 2.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 3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; 4.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逗留、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 秩序的行为的; 5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, 经 监考教师提醒或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; 6.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7.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; 8.用规定以外的笔、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 9.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,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,该次考试 成绩以零分记,并取消补考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: 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; 2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; 3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 4.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 5.在桌面、身上、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 关的内容的; 6.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 7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(包括但不 限于手机)的; 8.替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; 9.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; 10.在校期间有屡次考试作弊行为的; 11.组织团伙作弊的; 12.引起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 弊现象的。13.以其他各种方式作弊且行为严重者。 对有上述 1-6 项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 处分,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,并取消补考资格;有上述 7-13 项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,该次考 试成绩以零分记,并取消补考资格。

第二十七条对违纪、作弊情节清楚、事实确凿而拒不承 认、拒绝在《考场记录》上签字或有违纪、作弊行为而又不服 从批评教育,无理纠缠监考人员,拒不退出考场干扰影响考场 秩序的,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二十八条违纪作弊处分程序: 1.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。监考人员 应将当事人姓名、学号、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《考场记录》中 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,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 程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。 2.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,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 明情况,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。巡考人员应在《考场记 录》上签名。 3.教务处收到违纪、作弊材料和物证后及时向学生所在学 院反馈,并立即将违纪作弊情节进行公开通报。 4.学院在核实认定违纪、作弊事实和情节后,7 天内提出拟 处理意见,报送教务处;教务处组织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, 报主管校长批准。开除学籍处分的,需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